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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 110年09月27日)
第 18 條
人力仲介業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