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03日)
第 9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