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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 104年12月31日)
第 8 條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討,協助被害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