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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年05月03日)
第 11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