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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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年05月03日)
第 12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