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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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年05月03日)
第 5 條
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