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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5年12月20日)
第 24 條
本部辦理受損勞工之認定業務及提供各項調整支援措施,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