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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5年12月20日)
第 25 條
申請本辦法之受損勞工認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事項,不符申請規定,其情形得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