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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 106年04月18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