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111年10月27日)
第 10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