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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111年10月27日)
第 14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