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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111年10月27日)
第 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