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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三 章 穩定就業措施 ( 108年12月04日)
第 18 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