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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四 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 108年12月04日)
第 2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