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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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四 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 108年12月04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