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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04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中之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