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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 112年09月04日)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