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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五 章 繼續僱用之補助 ( 112年09月04日)
第 20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