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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三 章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109年12月03日)
第 13 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二、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