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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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 109年12月03日)
第 18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