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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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 109年12月03日)
第 23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