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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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四 章 跨域就業補助
( 109年12月03日)
第 24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租屋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