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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 109年12月03日)
第 29 條
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請假及給假事宜,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及終止用人單位計畫,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情形,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辦理保險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