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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 109年12月03日)
第 30 條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