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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 109年12月03日)
第 9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