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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 112年06月14日)
第 10 條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