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法規之研訂、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自然保育之規劃、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策劃、推動、輔導、監督及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年鑑、年報之彙編事項。
七、關於環境保護人員之培訓事項。
八、關於環境保護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九、關於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十、關於環境保護團體與事業之聯繫、監督及輔助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綜合性環境保護計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