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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8年08月30日)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