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8年08月30日)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