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研究及訂定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之分析檢驗事項。
三、關於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測定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之生物檢定及指標生物鑑定事項
五、關於環境檢驗實驗室之品質及能力評鑑等事項。
六、關於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認可、管理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其他環境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