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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11 條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