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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5 條
本會或工作小組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時,委員或其配偶、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二等親以內之姻親,為所審議項目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負責人或受僱人,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項目費率之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