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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8 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以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本部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工作小組召集委員一人代理之。

工作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由該工作小組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應有該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工商團體及相關公會代表列席。

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