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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 112年05月24日)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