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