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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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21日)
第 16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