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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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21日)
第 13 條
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污染源與重大環境保護犯罪查察之執行及督導。
二、區域性環境執法查察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區域性環境衛生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區域性環保設施管理之執行及督導。
五、區域性環境污染應變之執行及督導。
六、區域性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之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環境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