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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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21日)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