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環境執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執法策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重大污染與環保犯罪案件查核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重大環境污染管制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案件之監督、查核及管理。
五、數位環境執法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執法工具之開發、推動、執行及應用。
七、環境執法裁罰、救濟與不法利得計算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八、環境公害陳情案件之受理、查核、管理及督導。
九、中央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執行監督之規劃、推動、管理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環境執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