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21日)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共同性事項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流布調查政策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篩選、評估、公告與運作管理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用藥(含人用化學忌避劑)許可之研擬、審查、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環境用藥邊境查核、後市場調查與流向勾稽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專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檢驗測定方法適用之審議、公告,與採樣檢測計畫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評估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