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演習(練)與應變共同性事項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設施之建置、營運及管理。
四、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之認證、管理及督導。
五、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制度、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與應變設(裝)備、器材、車輛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通報、監控、應變器材與人員調度之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事故調查、復原與化學物質災害處理技術研究分析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危害控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