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3年05月05日)
第 20 條
本署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每月舉行行政事務檢討會一次,每二個月舉行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1 條
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