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經費收支預算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會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七、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劃之研訂事項。
八、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提供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公務統計年報、月報之編報(印)事項。
十一、關於統計資料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