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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3年08月04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

第 2 條
本所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組室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