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研究設計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中長程訓練計畫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訓練計畫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訓練效力之分析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訓練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六、關於訓練機構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關於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辦理事項。
九、關於輿論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十、關於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之接待事項。
十一、關於各種環保技術員資格證書審查、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不屬本所其他各單位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