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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年11月24日)
第 11 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