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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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年11月24日)
第 12 條
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委託事項、日期。
五、簽證內容摘要。
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
七、簽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