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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年11月24日)
第 13 條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