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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年05月18日)
第 5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