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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年05月18日)
第 6 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其原有之勞工接續權益,於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時,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