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年05月18日)
第 8 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